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吉林市作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城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消部分行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统筹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实际,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确定以下3个项目类别作为我市试点行业:
(一)《名录》第15项“谷物磨制131*”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名录》第43项“生物质燃料加工254”中所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名录》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所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点期间,对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等要求的上述3个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取消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有效承接。
与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并同时建设的锅炉、工业窑炉和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纳入试点范围,通用工序的规模、炉型或建设地点等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通用工序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关停。
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涉及《名录》中的其他项目类别的复合型项目不在试点范围内。
二、试点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后自动终止。
三、服务保障
(一)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通过“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众端应用平台”智能研判拟建项目选址的符合性分析,也可电话或来函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访问地址:******:9001/JL_SXYD_PUBLIC/)
(二)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单位应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参考“吉林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办事指南”(附件1)和“相关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附件2),做好有关环境管理工作。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做好跟踪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及时提醒试点行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严禁无证排污。
对于试点后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且持续恶化、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被投诉等情形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适时调整或暂停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试点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办事指南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初审:张海峰 | 复审:李相彻 | 终审:夏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