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限公司磐石市小红石砬子铅锌矿1000吨日采选技改工程项目锅炉房及附属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主要包括3名相关专家及建设单位。参会人员通过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及查阅项目有关资料,项目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通过验收小组认真讨论,认为该项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同意项目通过环保设施验收。2024年10月29日,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完善并开展公示。
现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对此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900,联系人:于先生。